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对国家矿产和石油资源的管理
探矿权、开采权、勘探权或生产权以及持有者权利的法律性质
行政司法原则
第三章 行政管理
共和国、领水、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区域划分
主管官员的指定与职责
第四章 矿业与环境规则
受理申请的程序
与利益相关方的洽谈
探矿权和开采权等的流通及设置抵押
对历史上长期处于劣势地位的人施予的援助
勘查许可申请
勘查许可的签发与有效期
勘查许可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的申请
探矿权的授予和有效期
探矿权续展的申请
探矿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搬移及处置矿产的许可
与勘查和探矿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开采权的申请
开采权的授予和有效期
开采权的续展申请
开采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物的选矿
开采许可证的申请、签发和期间
有关开采或选矿的信息和数据
矿业能源部部长指定信息或数据提交的职权
信息披露
保留许可的申请
保留许可证的签发和期限
保留许可证申请的驳回
保留许可证的续展申请
保留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许可证的不可转让性
环境管理原则
环境综合管理与补救责任
环境管理规划与环境管理方案
咨询国家机构
环境破坏救济的准备基金
余渣储矿堆和残留矿床的管理
关闭证明的签发
房屋、建筑物和其他物体的搬迁
矿业能源部部长对紧急救济措施成本的追偿权
矿业能源部部长在特定情况下对环境破坏的补救权
矿业能源部部长对权证、许可或许可证的撤销或中止权
特定土地上探矿和采矿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矿业能源部部长限制或禁止探矿或开采活动的权限
矿业能源部部长可以调查矿产资源的位置、属性和范围
矿产资源的优化开采
影响就业的开采活动盈利能力及缩减开采活动的通知
违反本法立法目的的地表权的使用
特殊情况下应付的赔偿金
矿业能源部部长没收探矿、开采作业财产的权利
权利、许可、许可证及证照的失效
第五章 矿产与开采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的组成
无资格任职的成员
职务的撤免
职务条款及职位空缺发布
理事会会议
地区矿业发展与环境委员会
理事会基金
理事会、委员会以及工作组成员的薪酬
理事会报告
行政职能
第六章 石油开采与生产
本章节的适用
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的职能
指定机构的费用
申请的邀约
勘查许可证申请
勘查许可证的签发与有效期
技术合作许可证的申请
技术合作许可证的签发与有效期
技术合作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勘探权申请
勘探权的授予与有效期
勘探权的续展申请
勘探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权的申请
生产权的授予及有效期
生产权的续展
生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石油资源的分区开发
数据和信息报告
财政担保
矿业能源部部长中止或撤销许可或权证的权力
第七章 一般规定
进入探矿区、开采区或保留区的权力
常规检查
法令、禁令以及指令
禁止反对、阻碍、限制被授权人行使职责
禁止造成雇员职业伤害的禁令
内部上诉程序与诉讼程序
文件的送达
犯罪行为
罚金
矿业改革
承包商的委派
权利、许可、规划和方案的修订
权力的授予和委派
与团体有关的优先探矿权或开采权
无法找到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情形
本法特定条款的豁免
规则的制定
对事实的证明
本法与国家政策的结合
法律的修订、废除,以及过渡期的规定
本法的简称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