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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 积累司法智慧 ——“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说理”论坛综述

时间:2017-05-10 17:32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user1 点击:
2017年4月28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法律说理网和知产力知产宝协办的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说理论坛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8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法律说理网和知产力·知产宝协办的“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律说理”论坛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以及知产力·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与会者围绕知识产权裁判说理与司法改革、知识产权裁判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等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研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法律说理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

  司法裁判是要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说理,说到什么程度,起到什么作用,涉及到公正与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裁判说理应与法院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与具体的案件相契合,若脱离这两点,裁判便会失去其本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对于司法功能的定位是有区别的,过去主要是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判决就是一个执行凭证或者权利证明。四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近两年的司法改革探索,要求法院在司法中应该起更多、更重要的作用,除了定分止争和定罪量刑,还要对我国社会的治理作出司法应有的贡献,通过司法裁判给社会提供道德和法律上的指引,解决社会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提出司法要提供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和有指引力的裁判,必然要求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保持诉讼审理和裁判的一致性,真正地回应诉讼争端,把为什么采信、怎么采信或不采信,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一一说明白。“指引”就是创设司法先例,这是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通过先例实现裁判的统一,解决立法、司法解释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如何从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的共同认知中积累司法经验和智慧,从个案中汲取精华,提炼裁判规则,供法官、律师和社会参考并提供行为指引 。

  二、裁判说理的类型和特点

  裁判说理分成三种类型,即细化性、补充性和解释性说理。据统计,绝大部分裁判说理的类型属于第一类,第二是补充性的说理,最少的是解释性说理。裁判说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裁判说理基于权威的说理,这是司法说理与其他说理的根本不同,是基于立法或者先例权威前提的说理。裁判说理首先要证明这是基于法律规则所作出的,在此之上再考虑公平性与合理性。其次,裁判说理的目的是解决个案问题,这是由其功能决定的。裁判说理对于创制一般性规则不可有心为之,至于个案解释能否发展成普遍裁判规则,是知识竞争的结果,需要实践的检验和法学的接纳。再次,裁判说理的影响力在客观上超越个案,会影响到其他法院的同类裁判,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期待。

  三、裁判说理的原则

  一是立法的文本很重要,表达上应尽量以形式主义的方式呈现,要慎重表达创新,除非有极端后果必须要面对,要尊重固有的术语体系。二是要尽量避免一般性论断。一则与司法功能不符,再则对于法官也是一种约束。三是内容应当完整。包括指出适用于待决案件的基本法律规定,为什么援引、如何理解、适用的后果等,要解决法条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四是坚持节约原则。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诉讼程序作不同的说理,以必要为限,把案件裁判的依据说清楚即可。五是避免在判决说理中用学术论文的风格进行观点竞争,要直接针对概念进行解释,没有必要对比论证。最后,出现观点竞争时,要学会合理选择,作为法官必须遵从合议结果。培养遵循先例的制度化思维,如果一种解释在结果上与其他的解释并无差异,并且形成了司法经验甚至可能是行政经验,后来者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否则,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数量,也增加了裁判者的负担。

  四、知识产权裁判的证据说理

  第一,技术调查官制度与技术事实的查明和说理。在知识产权裁判领域,技术事实的查明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调查官制度新的进展涉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制度细化完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问题,技术领域的千差万别,很难保证一个技术调查官就能与所咨询的案件或者参与案件的技术领域有绝对的吻合。二是技术调查官的中立性问题,技术调查官在选任、指派、回避制度的设计,身份和学历向当事人披露的程序设定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适用公开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形成严谨规范的报告,增强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四是要避免过度依赖的问题,法官要学会通过各种专家咨询的提供,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和多方的了解,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要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

  第二,著作权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说理。对于用数码相机拍摄的数码照片,考虑到自带存储器转换存储的难度比较大,只要当事人提交了存储在相机自带存储器的原始介质,就可以认定著作权归属。对于手机等设备拍摄的数码照片,如果当事人提交转录的照片,要对电子文件显示出的信息、照片发表情况、发表时的署名、被告使用图片与原告照片的一致性,被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北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资信情况、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方面的可信度等综合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经营时间戳等业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否则不宜从形式上否定时间戳的证据资格。如果时间戳系经国家法定授时机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监测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或合理异议的情况下,一般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标准予以采信。

  第三,著作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和说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首先,鼓励和倡导当事人尽可能地提交损失和获利的证据以及损失获利和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其次,适用法定赔偿通常会考虑稿酬标准和许可使用费两个因素。稿酬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对于许可使用费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许可使用费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个案认定,通常会考虑合同本身的真实性、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许可费的支付时间是不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以及许可主体之间是不是存在某种不正常的特殊的关系或者特定的关联,有些法院提出还要考虑许可人收取许可费以后的纳税情况。再次,裁量性赔偿问题,北京法院明确提出对于在适用超过法定赔偿额以上的裁量性赔偿,一定要由当事人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额的上线,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说理要避免形式化、格式化和简单化的论述方式。例如,张伟诉某网络出版社的案件,裁判结合原告的身份、被侵权作品本身的内容、独创性高低等方面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

  第四,产业政策与裁判说理。产业政策内容宽泛,我国版权领域往往涉及重大产业政策的焦点问题,在这种境况下,法官一方面容易基于自己对产业政策的理解或偏好作出不同的解释,一方面却强调法律条文本身已有的明确要求。因此建议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把产业政策分析坚持到底,让法官更多地了解相关领域的产业政策,适当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三段论的适用与裁判说理。法律三段论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词项。确定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每位法官作出裁决之前必须要完成的任务,适用三段论确定大前提有四步,即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和确定大前提,最后一步“确定大前提”要通过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和解释完成。事实小前提的认定,涉及到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的整理、要件事实的证明和事实的认定。最后是要件归入作出裁判。裁判说理应当充分展现三段论的逻辑推演过程,还要在裁判说理中体现对政策的考量,体现对知识产权垄断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综上,裁判说理是司法之眼,只有通过法律说理才能建设细润人心的法治。法律说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涉及哲学、正义、逻辑和政治的问题,还是必然会触及产业政策的问题。知识产权裁判还涉及科技、文化问题,对科技发展和文化弘扬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人要把所有的一切都转化为、过滤为法律问题,要善于在当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各种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us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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