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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未知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为世界著名珠宝首饰生产销售商,拥有驰名品牌—“cartier(卡地亚)”。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产品(瓷砖)的销售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所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认为原告“cartier(卡地亚)”商标的专用权为珠宝首饰等产品,而被告所经营的为建筑瓷砖产品,两者为不同类别。因此,原告的商标必须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予以跨类保护。对此,我们针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着重的准备,并对被告侵权情节和范围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收集整理。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中,法院不仅支持了原告的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并且按照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的标准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规范了市场经营中的“傍名牌”行为,在相关行业引起广泛关注,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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